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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iyun网站(2024年10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公园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0月29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公园管理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政府投资或者管理的公益性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保护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遗址公园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口袋公园、广场以及风景游憩绿地等。

  第四条 公园事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规划引领、彰显特色、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发展、管理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第十一条 园林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公园体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园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园建设总量、布局与规模等内容,体现文化、生态、人文关怀和地域特色,实现公园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目标,并与环境保护、湿地保护、防灾减灾等规划相衔接。

  规划确定的公园和已经建成的公园,其用地范围、性质和绿线应当严格保护,未经法定的规划修改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侵占。

  第十三条 公园设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科学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资源,挖掘历史根脉,打造人文景观,结合公众多层次需求,设计、建设类型多样、主题鲜明的特色公园。

  第十四条 公园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专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公园中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等基础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配置植物,优先选用乡土和适生植物,突出市树市花,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和保护,建设复层植物群落,营造特色植物景观,提升生态和景观效应。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公园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应当埋地铺设,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和公园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等标准和规范进行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主要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构筑物、停车场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

  公园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便民服务站、健身场地等设施。鼓励公园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绿道以及适合老人、儿童活动的场地以及设施。

  第十九条 园林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防灾减灾等相关规划,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利用公园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规范服务行为,为游人提供方便、舒适的游园服务。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上岗,着装整齐,佩戴服务标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园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做好园林植物的水肥管理、造型修剪和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游园管理,维护公园游览秩序,劝阻游客不文明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辆管理,在公园入口处设置防冲撞设施。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公园:

  第二十六条 园林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指导公园管理单位开放公园中具备条件的草坪和林下空间。

  具备条件的公园应当合理开放草坪区域,完善周边配套服务设施,依据植物生长周期和季节变化,科学实施草坪的轮换更新,保持草坪景观效果,满足游人休闲需求。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公园实际情况,完善休憩、文化、科普、阅读、健身等配套服务设施,提升公园服务功能。

  第二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配套服务经营活动管理,提供便民服务。公园配套服务项目设施、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公园规划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禁止在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禁止改变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资源属性。

  因城市规划建设和政策调整需要搬迁或者撤销公园内配套服务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配套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服从公园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内容,不得擅自搭建经营设施、扩大经营面积。

  公园内游乐设施设备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和安全工作人员,定期检修、保养和更新游乐设施设备,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条 动物园应当做好动物饲养、繁育和保护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和野生动物救护等工作。

  植物园应当加强植物科学研究,做好种质资源收集、引种驯化和迁地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公园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公园应当每日开放。实行开放管理的公园按时开闭灯,实行封闭管理的公园按时开闭园。开闭园(灯)时间由园林部门确定,并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公告。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闭园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园应当以免费开放为主。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优惠对象、优惠幅度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公园内举办展览、宣传、咨询、演出等公益性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在指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破坏公园设施和景观,并负责现场的安全保障。

  携带前款规定之外的宠物进入公园时,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对宠物进行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

  第三十六条 在公园内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和健身、娱乐主要活动区域设置告示牌,告知公园环境噪声限值和禁止事项,并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对违反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公园内使用音响器材以及开展其他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用园区水体,不得向水体内排放污水、废水、废弃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圈占水域养殖、捕鱼、炸鱼、电鱼。

  第三十八条 公园内不得擅自设置商业性广告。设置公益性广告、宣传牌等,应当符合公园管理单位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和功能。

  第三十九条 鼓励公园管理单位应用电子智慧屏、二维码植物标牌、自助售卖设施等智能化方式为游客提供导览讲解、科普宣传、便捷购物等服务。

  第四十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遵守公园秩序,爱护公园设施、动植物和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甩鞭子、打陀螺、打弹弓,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垂钓、进行球类运动、轮滑、抖空竹、放风筝、释放飞行器、露营;

  (三)露天烧烤、放飞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四)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擅自放生动物或者种植园外植物;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妨碍公园管理和他人游憩的不当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园林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十二条 园林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甩鞭子、打陀螺、打弹弓,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垂钓、进行球类运动、轮滑、抖空竹、放风筝、释放飞行器、露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合公园是指内容丰富,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的场所,面积一般大于十万平方米。

  社区公园是指用地独立,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场所,面积一般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

  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场所,如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等。

  游园是指除以上公园绿地外,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者形状多样,方便居民就近进入,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场所,带状游园的宽度宜大于十二米,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或者等于百分之六十五。

  口袋公园是指面向公众开放、规模较小、形式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公园绿化活动场地,面积一般在四百至一万平方米之间,具有选址灵活、简洁实用、环境友好等特点。

  广场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或者等于百分之三十五。

  风景游憩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自然环境良好,向公众开放,以休闲游憩、旅游观光、娱乐健身、科学考察等为主要功能,具备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如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施行的《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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